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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建峰与乔德敏、王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峰,乔德敏,王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166-1号原告:徐建峰,男,1972年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乔德敏,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怀彬,男,1972年出生,职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徐建峰诉被告乔德敏、王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建峰诉称:被告乔德敏、王怀彬于2010年9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0元,约定三个月还清本息合计545000元。但在借款到期前,借款人之一乔德敏负债外逃,致使原告债权受到危害。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利息45000元,共计545000元。原告徐建峰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徐建峰、乔德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2010年9月15日借条一份。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徐建峰诉被告乔德敏、王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亳州市公安局于2010年11月29日函告我院,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乔德敏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于2010年11月22日被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德敏,以经营所需为由,向众多人员大额举债。因本案涉及到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的合法性,所涉及的民事行为系作为借款人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德敏作出的行为,亳州市公安局已于2010年11月22以被告乔德敏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被告乔德敏及其他相关人员已被刑事羁押)。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已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因此,本案作为民事纠纷立案受理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建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张家龙审判员  李献忠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冯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