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巨民一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72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张超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