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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巨民一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72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张超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