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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宏物资有限公司与周林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宏物资有限公司,周林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22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宏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5020-1),住所地:宁波开发区新矸闽江路8-28号。法定代表人:徐宽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贤锋,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被告:周林益,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林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宏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林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0元,财产保全费360元,合计666.5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宏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