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楼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上诉人楼某为与被上诉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楼某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楼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楼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良飞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