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杏林百货商场与朱来宾、朱星君、朱兴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杏林百货商场,住所地:本市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马晓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杰,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来宾,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马厂子居民安置楼*楼*号。被执行人朱星君,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碑林区德昌眼镜店个体业主,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尚德路**号*单元*层*号。被执行人朱星茂,男,195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友谊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马厂子居民安置楼3楼15-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杏林百货商场与被执行人朱来宾、朱星君、朱兴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杏林百货商场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1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