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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皓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皓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昆明皓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巍,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兴隆小区二期1幢A-6号商铺。委托代理人:普中华、李安,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地址:昆明市白塔路283号。原告昆明皓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皓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皓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5元,本院减半收取3442元,由原告昆明皓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继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