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世秋申请执行黄高潮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秋,黄高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268号申请人张世秋,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高潮,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世秋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为2332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执行费253元,合计23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高潮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世秋人民币16000元,缴纳执行费253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