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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4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谭波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633号罪犯谭波,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肄业,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乐至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无人员),刑期起于2006年1月18日止于2019年1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30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6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波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