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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龙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王辉辉、赵付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辉辉;赵付见;田开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宛龙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辉辉,女,别名云云,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鲁山县,现暂住南阳市。2012年3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辩护人李本奇,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付见,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2008年4月因盗窃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田开玲,男,1987年4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2年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2)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辉、赵付见、田开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辉辉、赵付见、田开玲及辩护人李本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己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付见于2012年2月16日18时许,在南阳市工业路方圆快捷酒店门前以500元钱一包的价格与吸毒人员袁某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已交易可疑物一包0.8克,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此包可疑物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012年2月17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掌握被告人王辉辉贩卖毒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赵付见与被告人王辉辉谈好以900元两包的价格进行毒品交易,王辉辉把毒品交给被告人田开玲前去交易,田开玲到达事先约好的南阳市二胶厂门口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可疑物品二包,共1.6克,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此两包可疑物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012年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王辉辉在南阳市卧龙路鑫龙宾馆221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付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付见在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田开玲,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惩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辉辉、赵付见、田开玲及辩护人李本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辉辉、赵付见、田开玲的供述,证人袁某、高某、杨某、肖某的证言,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上交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付见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辉辉、赵付见、田开玲及辩护人李本奇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辉、赵付见、田开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含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付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重新犯罪,但所犯罪行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故不构成累犯。被告人赵付见在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田开玲,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结合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赵付见犯贩卖毒品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田开玲犯贩卖毒品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辉辉的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2年9月1日止;赵付见、田开玲的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16日止;田开玲未缴纳的罚金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宋晓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