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鹏军诉被告杨富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军,杨富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张鹏军,男,汉族,住涉县更乐镇满市口村。被告杨富强,男,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天津铁厂神山生活区天津铁厂二招东侧。负责人郭宁,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军诉被告杨富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军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鹏军负担。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