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宋某某,农民。被告任某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牟长青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