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与江传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258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投资人黄维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华,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珉,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传茂,男。委托代理人成文宽,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9日做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1)105号-2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李  凤  麟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伊婷婷(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