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与江传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258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投资人黄维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华,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珉,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传茂,男。委托代理人成文宽,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9日做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1)105号-2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平南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李 凤 麟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伊婷婷(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