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丽与马云英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马云英,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申店村村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01271号原告徐丽。委托代理人闰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柯。被告马云英。委托代理人梁超,被告丈夫。第三人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申店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尚林。委托代理人姜炳信。本院受理原告徐丽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徐丽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7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328.50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