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韩林烽与胡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烽,胡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60号原告:韩林烽,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成杰,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林烽诉被告胡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烽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韩林烽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