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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娜,李绍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刘立娜,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南范各庄八五楼21楼18号。被告李绍森,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娜诉被告李绍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立娜负担。审判员  张久森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董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