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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文范与李永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范,李永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张文范。委托代理人:于连凤,女,系原告张文范之妻。委托代理人:徐晓,男。被告李永作。委托代理人:于长文。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结案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