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文范与李永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范,李永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张文范。委托代理人:于连凤,女,系原告张文范之妻。委托代理人:徐晓,男。被告李永作。委托代理人:于长文。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结案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