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兴利与陈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兴利;陈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杨兴利,农民。被告陈景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利与被告陈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兴利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