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三初字第11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远金榜锰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卓越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三初字第1139-2号原告深圳卓越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嘉,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长虹桥iv>法定代表人赵广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华才,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卓越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和查封了被告的土地使用权。原告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本案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解除本案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36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深圳永高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北的怡海广场商住楼29B、29G、29H、30B、30F、32A、32B、32C、32D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冯海山(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