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一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凤与被告杨志忠、第三人谢长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凤,杨志忠,谢长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755号原告:张云凤。被告:杨志忠。委托代理人:高立荣(系被告妻子)。第三人:谢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凤与被告杨志忠、第三人谢长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凤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云凤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佟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