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9)临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玉军、临淄区路山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军,临淄区路山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临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军,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临淄区路山镇政府。所在地:临淄区路山镇陈家村。申请执行人郭玉军申请执行临淄区路山镇政府购销沥青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临经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876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2年4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2年7月4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99)临经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  昌审 判 员 王  惠  玲审 判 员 边  洪  镇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