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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4)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邓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甲。被告任某乙。被告任某丙。被告任某丁。被告任某戊。被告任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靳小哲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