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4)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邓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甲。被告任某乙。被告任某丙。被告任某丁。被告任某戊。被告任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靳小哲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