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邵秀娟、田雅芬等与沈宏万、胡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秀娟,田雅芬,阮某1,阮某2,沈宏万,胡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86号原告:邵秀娟,女,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田雅芬(系原告邵秀娟的儿媳妇),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原告:田雅芬,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原告:阮某1。原告:阮某2。原告阮某1、阮某2的法定代理人:田雅芬(系原告阮某1、阮某2的母亲),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沈宏万,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胡浩祥,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秀娟、田雅芬、阮某1、阮某2诉被告沈宏万、胡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秀娟、田雅芬、阮某1、阮某2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秀娟、田雅芬、阮某1、阮某2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宏万、胡浩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秀娟、田雅芬、阮某1、阮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邵秀娟、田雅芬、阮某1、阮某2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卢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