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陶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芜刑初字第00122号��诉机关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女,1939年5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因本案于2012年5月7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陶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因认为罂粟能给家禽治病,于2012年1月间,在位于本县六郎镇政和行政村沈湾自然村其子沈某家东侧空地及菜园地内,非法种植罂粟544株。2012年5月1日芜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了该罂粟并予以强制铲除。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陶某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中检出吗啡、罂粟因、可待因成分。到案后,被告人���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铲除记录、户籍人口信息等;物证:罂粟的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44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陶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陶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二��七月六日书记员 肖 云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