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知初字第62号、第63号、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5)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新城俱乐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新城俱乐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知初字第62号、第63号、第64号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陈小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新城俱乐部。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号。代表人:徐国泰。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陈小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新城俱乐部。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号。代表人:徐国泰。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新城俱乐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三案按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胡剑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