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峰与张合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98号原告杨某,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祁雪娟,女,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成渐,男,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丁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