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二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鲜利、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陵县南新街10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某某,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志华,男,汉族,1947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张鲜利,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村民。被告王强,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鲜利、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故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原告已预交560元,本院应退回280元)。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