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执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与罗廷云、杨开英、邓世树、陈用波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罗廷荣,杨开英,邓世树,陈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保字第4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负责人赵明亮,行长。被申请人罗廷荣,男,生于1974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杨开英,女,生于1970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邓世树,男,生于1982年7月7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陈用波,男,生于1985年6月1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办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诉被申请人罗廷云、杨开英、邓世树、陈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廷云、杨开英、邓世树、陈用波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廷云、杨开英、邓世树、陈用波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赵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