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d1a2cca4-15b6-49f4-bc77-45682a2aaeaa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迁执字第376号申请人高玉华,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李东生,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罗宝文,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高玉华与李东生、罗宝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的(2012)迁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玉华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胜 录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王书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