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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绍云与被告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绍云,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程绍云。委托代理人谭满拥。被告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法定代表人许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绍云与被告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绍云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绍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任鹏飞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