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13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1351-1号原告钟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某存放在健龙集团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会员款2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某存放在健龙集团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会员款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覃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