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焦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焦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焦某。被告马某。本院受理原告焦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贾庭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