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盛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上海汉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盛源物资有限公司,秦某某,上海汉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咸阳盛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咸兴路华家寨什字东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秀珍。组织机构代码74502031-3。被告秦某某,男,54岁,汉族。被告上海汉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388号新业大楼1008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盛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上海汉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二被告3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咸阳盛源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某某、上海汉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资金320000元或���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