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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祥荣众电子有限公司与邓耀辉,深圳市旭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祥荣众电子有限公司,邓耀辉,深圳市旭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深圳市华祥荣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大道东盈工业园C1-1栋第2层西边。法定代表人李建斌。委托代理人何玉祥,户籍地址湖南省沅江市。被告邓耀辉,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旭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内富桥工业区三区二期1栋(D3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邓耀辉。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华祥荣众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耀辉、深圳市旭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祥荣众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法民人民陪审员  鲍继斌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