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祥荣众电子有限公司与邓耀辉,深圳市旭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祥荣众电子有限公司,邓耀辉,深圳市旭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深圳市华祥荣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大道东盈工业园C1-1栋第2层西边。法定代表人李建斌。委托代理人何玉祥,户籍地址湖南省沅江市。被告邓耀辉,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旭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内富桥工业区三区二期1栋(D3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邓耀辉。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华祥荣众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耀辉、深圳市旭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祥荣众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法民人民陪审员 鲍继斌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