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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形伟与冯勇强、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形伟,冯勇强,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李形伟,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冯勇强,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梁燕,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罗羡原,男,73岁,信宜市池洞镇司法所退休干部,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形伟诉被告冯勇强、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形伟以与被告冯勇强、梁燕达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李形伟负担。审判员  黄明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张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