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蒋凤梅与韦华明、徐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凤梅,韦华明,徐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蒋凤梅,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韦华明,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徐贇,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芜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明华的银行存款10万元整,如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徐茂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