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新民、马义民、马纪民要求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民,马义民,马纪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069号原告马新民。原告马义民。原告马纪民。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晗。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委托代理人王禾、王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民、马义民、马纪民要求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马新民、马义民、马纪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民、马义民、马纪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民、马义民、马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