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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永升与上海菱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永升,上海菱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沈永升,经商。被执行人上海菱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有顺。申请执行人沈永升为与被执行人上海菱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海菱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归还原告沈永升租金人民币225000元、押金60000元,共计285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上海菱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无存款,也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13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