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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朱令全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令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朱令全。委托代理人:丁士聚、张亚江。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光。委托代理人:冯乾洪。委托代理人:袁军辉。第三人: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令全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令全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浙丽审 判 员  傅国兰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