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26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文贵,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梅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此案,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6日婚生一女,名王晓涵,婚后一段时间情况尚可,之后被告与其他异性往来频繁。原、被告为此发生争执,2011年5月8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起诉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生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符合事实。被告仅带一个男同事回家,原告就认为被告有出轨行为,是无端猜测。原告提出离婚是迫于父母压力,原告提出离婚并抚养小孩我同意,但对婚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6日婚生一女,名王晓涵。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2011年5月4日,被告将一男性同事带到家中,被原告父母碰上,此后,原、被告多次发生争执。5月8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遂于2012年4月10日起诉来院,请求判决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承担诉讼费。另查明,2009年11月15日,原告母亲汪元凤从何明香处购得小产权房一套(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方桥新镇47幢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75㎡)。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购房协议等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自从2011年5月份后,原告猜疑被告,致使双方关系紧张,被告离家外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提出离婚并抚养小孩,被告亦同意,本院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600元小孩抚养费,考虑到被告收入情况,此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每月400元。被告主张分割所居住的房屋,因该房屋是原告母亲购得的财产,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作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与刘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晓涵由原告王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尹中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