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邯山民初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牛翠芳与被告栗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翠芳,栗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3841号原告:牛翠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银来、崔东海,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新军,无业。委托代理人:栗新兵,系被告哥哥。原告牛翠芳与被告栗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银来、被告委托代理人栗新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前后,被告因承建南水北调工程急需用款,借我家现金13万元,虽无约定期限、利息,但近两年来经多次追要,被告总是推拖,至今拒不偿还。2010年初,我与丈夫离婚,家庭债权即被告借款13万元判归我所有,我又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仍是推拖。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酌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2010)邯山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3、手机短信3条,从被告手机133××××3813发至原告手机137××××2672,(1)2011年6月1日17:52时,短信内容:我现在正请银行的吃饭,银行给我做的凭证太低贷款太少,你就不要催了,我现在把身家性命都放进去,你的事我一直记得呢,你就不要催了,(2)2011年5月31日7:36时,短信内容:不要催了,我昨天刚去银行看了,贷款就这两天下来,我比你着急我也等救命呢,(3)2011年5月19日16:05时,短信内容:我这里还在忙,晚点打给你不要着急。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庭审辩称:原告称向其借钱13万元不是事实,当初原告前夫杜凤岐通过栗新兵联系找到我,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合伙投资搞南水北调工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出过任何手续,没有财务账。交款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杜凤岐分两次一共投资13万元,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是借的钱,13万元是杜凤岐投资款,不是借款。2010年杜凤岐和我一起去天津看项目,项目没有看成,杜凤岐也没有再投资,我们投资多。如果南水北调工程承包下来,可以按投资比例给原告工程。搞工程已经6、7年了,投资全部都投进去了,目前还没有发布中标情况。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与杜凤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2日,本院对原告杜凤岐诉被告牛翠芳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10)邯山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载明夫妻共同债权北张庄镇南羊井大队29万元,栗新军13万元……,判决:一、准予原告杜凤岐与被告牛翠芳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山东的股份20万元,北张庄镇南羊井村南厂、北厂,南羊井村欠款29万元,栗新军欠款13万元归被告牛翠芳所有;……。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协商未果,2011年12月7日,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杜凤岐13万元,但称13万元是双方口头协商承揽南水北调工程的投资款,并非借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2010)邯山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存卷为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即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应当对借贷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现原、被告之间无书面借款合同或协议,也无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抗辩该13万元系原告与其前夫的投资款,而非借款。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所诉,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翠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牛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素辉审 判 员 贺红英人民陪审员 孙庆培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