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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小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蔬菜公司北关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玲,西安市莲湖区蔬菜公司北关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978号申请执行人吴小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蔬菜公司北关菜场。法定代表人常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小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蔬菜公司北关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小玲于2012年4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7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蔬菜公司北关菜场名下车辆、房产信息均无线索,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因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蔬菜公司北关菜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小玲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6月6日经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9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玲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蔬菜公司北关菜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