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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诉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顾国庆与赵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国庆,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诉保字第32号申请人:顾国庆,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赵红,女,1978年1月4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六安市梅山北路秀辉小区1号楼103铺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顾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原告顾国庆的合法权益,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红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梅山北路秀辉小区1号楼103商铺一套。(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祁卫东审判员  戚仁元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邵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