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荔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12年6月5日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荔检刑诉(20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从本屯邓庆玲处得到一个罂粟种子,并将罂粟种子播种在自家屋门口的菜地里。2012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发现并铲除被告人李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78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涉案物品辨认笔录、涉案物品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种植罂粟78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建明代理审判员 张举武人民陪审员 陈振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周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