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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11号原告:张某,西安精英教育大嘴英语学校文员。被告: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