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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富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孟某某,男。被告:杨某,女。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杨某于2004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孟某甲。由于双方相识较短,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2007年11月起,被告杨某不履行家庭义务,无故离家外出长达四年之久。经其多方寻找仍无下落。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为此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孟某甲由其抚养。原告孟某某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第一组证据:2004年9月20日,富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第二组证据:2012年3月14日,富县茶坊镇白龙沟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目的:被告杨某于2007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查取得如下证据:2012年3月15日,被告杨某之父杨双平的证言,证明被告杨某于2007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目前仍无音讯,下落不明。审理中,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做如下认证:原告孟某某提供的第一、二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且第二组证据与本院调查取得的证人杨双平证言相印证,故本院对该三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于2004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7日生育儿子孟某甲,现随原告孟某某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杨某不履行家庭义务,于2007年10月无故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生活长达4年之久。本院受理后,经调查被告杨某亲属,现仍无法联系到被告杨某本人。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在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孟某某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杨某的夫妻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婚生子孟某甲长期随原告孟某某生活,且被告杨某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故原告孟某某请求由其自行抚养儿子有利于其成长,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子孟某甲由原告孟某某自行抚养,被告杨某享有对其儿子的探望权。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日用品归原告孟某某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妮人民陪审员  薛银昌人民陪审员  屈亚莉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小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