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恒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299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恒,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1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恒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阻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恒与被害人兰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在同一工厂上班。2012年3月30日19时许,王恒打电话叫兰某出去吃饭,兰某让王恒先帮她充电话费才同意跟其一起出去吃饭。王恒则要兰某一起出去吃饭后再充话费,二人遂发生口角。当晚20时许,王恒再次打电话给兰某,兰某下到宿舍楼四楼楼梯口,因怨气未消,兰某要王恒当场跪下给其打两个耳光后才考虑是否跟他出去吃饭。王恒突然感觉受到侮辱,随即动手殴打兰某,在兰某倒地后仍对其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脾脏破裂(经鉴定,所受损伤为重伤),后被该厂保安员制止。兰某于当日报警将王恒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王恒的家属已向被害人兰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5000元,兰某表示已谅解被告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恒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1)被告人王恒的供述;(2)被害人兰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等;(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被害人兰某的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恒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恒与被害人兰某系恋人关系,二人交往一年多,感情稳定。本案中,二人因生活琐事引发纠纷,被告人王恒在遭遇女朋友无理取闹时,不能很好地控制情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受重伤,是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被害人兰某任性,爱耍小脾气、不考虑他人感受亦是此案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事后,王恒已深感后悔,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写信联系家属进行赔偿,而被害人兰某亦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此,本院综合各方面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恒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奚 少 君人民陪审员 朱 林 华人民陪审员 王 先 月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书 记 员 张里奕(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3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