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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美娟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娟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58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美娟,女,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文盲,无业,家住三门县。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美娟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美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陈美娟与梅某经电话联系,商定向梅某出售一张面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美娟至本区小港街道红联菜场附近将一张面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假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梅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发票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美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梅某的证言,手机短信,扣押物品清单,假增值税普通发票,鄞州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鉴定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美娟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美娟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美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涉案的假发票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美娟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涉案的假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许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