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世源公司诉被告河北乔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厦门世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振辉,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乔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子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世源公司诉被告河北乔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源公司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世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世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厦门世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如科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李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