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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温州市婉纱制衣有限公司与周景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婉纱制衣有限公司,周景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温州市婉纱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小媚.委托代理人兰友良。被告周景民。委托代理人陈筱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婉纱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景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婉纱制衣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婉纱制衣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婉纱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州市婉纱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