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行审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胡建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胡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审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75号。机构代码:73350777-3。法定代表人袁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为明、徐丽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建英,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胡建英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青即食药监行罚(2011)第1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应当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许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胡建英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峰审 判 员 邹淑珍人民陪审员 康 蕾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爱妮 关注公众号“”